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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607003号“普朗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0:51:1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8222号
申请人:永康市鲲鹏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长沙市卓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607003号“普朗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8980887号“德普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目前已经处于无效状态,权利状态并不稳定。申请人根据经营重点商品,决定放弃1111类似群组商品项目,因此,文中不再对第22897038号“德朗普 DRONP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进行详细对比阐述。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备了显著特征和一定知名度,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商品的来源。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专用权期限至本案审理之日起已逾一年。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注册期满未续展,丧失了商标专用权,且自期满之日起已逾一年,故,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鉴于申请人已同意放弃申请商标在1111类似群组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即在“电暖器;电热窗帘;浴室取暖器”商品上放弃复审申请,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局不再评述。
申请商标复审的“壁挂灯;照明灯具;灯;手电筒;照明装置;LED灯”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商品不属相同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不致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二者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在“壁挂灯;照明灯具;灯;手电筒;照明装置;LED灯”商品上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壁挂灯;照明灯具;灯;手电筒;照明装置;LED灯”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任航
李颖
郭攀
2023年02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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