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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358969号“MetaZo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1:00:5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3776号
申请人:玛塔动物元游戏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盟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358969号“MetaZo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64897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就商标转让事宜进行磋商。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020910号商标、第48402151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各引证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玩具模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玩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字母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可译为“元动物园”,其作为商标使用在第28类玩具模型等指定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思
王凡
张学军
2023年0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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