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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728484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1:09:16
惠翔 H及图(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和推广,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故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的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三的图形在构图、整体外观、设计元素等方面较为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物驱逐剂;消毒鸡蛋用复合剂;动物皮肤护理用医药制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兽医用药;消毒剂;消灭有害动物制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琳琳
赵秀辉
刘双双
2023年0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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