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国际注册第1567033号“EMIX”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1:13:42关于国际注册第1567033号“EMIX”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1739号
申请人:EMIX TRADING AG 委托代理人:上海襄赞知识产权服务中心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67033号“EMI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44644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84405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已向国际局提出申请商标在第5、35、36类商品、服务上的限定申请。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3、5、10、35、36类全部复审商品、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限定商品确认函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决定书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在第3、10类商品上,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予以撤销,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在第5、35、36类商品、服务上,原申请指定的商品、服务不属于我国《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接受的商品、服务名称,经核准后限定商品、服务为“人用和/或兽医用药品;替他人推销下列商品:不含药物的梳洗用制剂和化妆品、不含药物的牙膏、香料、香精油、漂白制剂及其他洗衣剂、清洁,擦亮,擦净和研磨制剂、药品、医疗和兽医制剂、医疗卫生用品、医用或兽医用营养食物和物质、婴儿食品、人用和动物用膳食补充剂、膏药、绷敷材料、填塞牙孔用料和牙科用印模材料、消毒剂、虫害防治产品、杀真菌剂、除草剂、“外科、牙科和兽医用器械及仪器”、假肢、假眼和假牙、矫形用物品、缝合材料、按摩器械、“婴儿护理用器械、器具及用品”、“性生活用器械、器具及用品”、手术口罩;不动产经纪”,不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10、35、36类复审商品、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张福伦
魏诗瑄
孙昕
2023年01月13日
信息标签:[db:tag]
- 热门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