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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745843号“冠捷液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1:15:1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9784号
申请人:武汉冠捷液压气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745843号“冠捷液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684440号“冠捷”商标近(以下称引证商标)、第37125216号“冠捷 GUANJI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9479425号“冠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808178号“冠捷 GUANJI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权利尚不稳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专用权,且至本案审理时止已满一年,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文字构成、呼叫相近,易被识别为具有某种特定联系,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金属加工机械外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加工机械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核定使用商品均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金属加工机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攀
陈红燕
尤丽丽
2023年0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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