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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292554号“HANZHIXIU”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1:15:5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8448号
申请人:驰乐舒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互睿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292554号“HANZHIXI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50263213号商标已被不予核准注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2、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家用芳香剂”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因此,我局针对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我局仅针对除上述商品以外的其余复审商品进行复审。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9605358号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家用芳香剂”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笳琳
陈辉
李艳燕
2023年0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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