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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655783号“囧”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1:19:3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9565号
申请人:田树才 委托代理人:合肥企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655783号“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56330号“囧囧”商标、第7756300号“囧囧”商标、第18019019号“JONGJONG及图”商标、第10034433号“囧”商标、第36700900号“小囧厨”商标、第29070102号“尚·囧记”商标、第18094571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四均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上述撤销决定均已生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之间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冰淇淋、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商品与引证商标三、五至七核定使用的茶、冰淇淋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的图形部分及引证商标七在视觉效果上相近,与引证商标五、六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囧”。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五至七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三、五至七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冰淇淋、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夏萍萍
2023年0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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