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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5083258A号“圣水宝鉴SHENGSHUIBBAOJIA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1:19:56N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3004号
申请人:湖北圣水茶场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联爱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朱慧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24日对第55083258A号“圣水宝鉴SHENGSHUIBBAOJIA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748594号“圣水”商标、第16093228号“圣水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相同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经具有知名度和影响力,被申请人具有明显的恶意抄袭抢注行为,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易产生不良影响。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处于相同地域。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店铺信息、产品实物图片、销售发票、检测报告、广告宣传、荣誉证书。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21年1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30类茶等。
2、引证商标一、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经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止,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七条是总则性条款,是对商标注册与使用的合法性要求,其精神已体现在其它具体条款之中,本案的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茶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我局已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的权利是否存在冲突的问题进行了审理,申请人的权利已得到充分保护。因此,我局对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抢注之规定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所表示内容并非贬义或其他消极含义,不致产生《商标法》所规定的不良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争议商标的注册不致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申请人还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缺乏事实依据,故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康陆军
胡振林
孙侃华
2023年0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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