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国际注册第1549832号“polle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1:20:23关于国际注册第1549832号“polle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1469号
申请人:POLLEN ROBOTICS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49832号“polle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047295号“potl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5480728号“普天立恒potl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5909239号“Pyll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国际注册第1414034号“Poll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1218047号“Pollin ELECTRONI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7015809号“PELL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国际注册第123737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616655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3761738号“花粉HUAF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44369310号“花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四、六、七所有人已同意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已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交了商品限定申请,限定后,引证商标一、二、五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申请商标商品限定申请资料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申请商标在第9类上被驳回的商品已被限定为“教学机器人;用于学习编程和人工智能的教育机器人;具有人工智能的人形机器人;人工智能软件;人工智能和机器学习软件”商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学机器人;人工智能软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六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电气、电子和电动机械测量仪表,尤其是内置式测量仪器和多功能测量仪器,数字显示多功能测量仪器,示波器,辉光管振荡指示器,频率计数器”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英文“pollen”与引证商标三“Pyllen”、引证商标四“Pollin”以及引证商标六“PELLON”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四、六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五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区别较大,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至十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旭
李迎生
宋佳
2023年01月16日
信息标签:[db:ta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