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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770606号“嘀嗒 嘀嗒出行 真的顺风车 智慧出租车”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1:21:2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7433号
申请人:北京畅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770606号“嘀嗒 嘀嗒出行 真的顺风车 智慧出租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856460号“嘀嗒嘀”商标、第14597466号“嘀嗒计时”商标、第26647765号“嘀嗒生活”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均包含文字“嘀嗒”,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指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广告宣传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二者若共存于市场,易引起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实际使用已产生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亚晶
刘盈盈
张萌
2023年0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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