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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478285号“云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1:22:0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0349号
申请人: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安一通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478285号“云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1373122号、第11910253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信息电子扫描件。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现该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二在“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上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现该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已丧失在先权利,在“商品电子标签;投影银幕;电子布告板;考勤机”商品上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智能手表(数据处理);智能戒指(数据处理);智能卡(集成电路卡);智能眼镜(数据处理);穿戴式计算机;虚拟现实游戏软件;具有人工智能的人形机器人;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若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在上述商品上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穿戴式行动追踪器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商品不类似,故在上述商品上两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智能手表(数据处理);智能戒指(数据处理);智能卡(集成电路卡);智能眼镜(数据处理);穿戴式计算机;虚拟现实游戏软件;具有人工智能的人形机器人;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曹娜
宋张明
2023年0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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