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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580354H号“RO INFINIT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1:25:27关于国际注册第1580354H号“RO INFINIT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8207号
申请人:GRADIANT CORPORATION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80354H号“RO INFINIT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日,我局引证的第16023477号“INFINIT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饮用水过滤器”商品上已被我局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一现为“便携式探照灯;蓄热器;头发用吹风机”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第17979897号“无穷大WU QIONG D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水净化装置”商品上已被我局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二现为“加热装置;供暖装置;空气冷却装置;灯;冷藏箱;太阳能收集器;炉子(取暖器具);燃气炉;热泵”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现核定使用商品不属相同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不致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二者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1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任航
李颖
郭攀
2023年02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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