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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690928号“ALLINB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1:49:4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5635号
申请人:北京奥音贝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690928号“ALLINB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730385号、第18126473号、第16557727号、第11740919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近似商标,且所有人行业属性、所属地域不同。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共存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及发票、宣传资料等的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在整体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共存于市场不易混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ALLINBY”与引证商标一“Allenby”、引证商标二“allinboy”字母构成相近,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易区分,故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等部分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它商标的注册情况并非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及知名度。注册商标专用权利及于全国范围,商标使用不受权利人住所地及其营业范围的限制,地域差异、行业差异并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探测器、科学用探测器、传感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探测器、科学用探测器、传感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安蕾
张会
2023年0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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