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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637473号“On Sit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1:50:08关于国际注册第1637473号“On Sit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5657号
申请人:华金•萨巴里斯•维拉 委托代理人:广州佰瑞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37473号“On Sit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在第42类服务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97573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2类国际注册第158487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在驳回复审程序中予以驳回,驳回复审决定现已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英文“On Site”与引证商标一“Oncite”字母构成相近,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易区分,故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设备和软件设计和开发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安蕾
张会
2023年0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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