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国际注册第1640285号“Tenky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1:50:20关于国际注册第1640285号“Tenky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5662号
申请人:EXTAGE CO.,LTD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40285号“Tenky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27429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引证商标将被提起撤销申请,恳请暂缓审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列表、商标信息、网络检索结果、在先决定书等的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Tenkyo”与引证商标“Tenryo”字母构成相近,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易区分,故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威士忌、蒸馏酒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它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及知名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安蕾
张会
2023年01月17日
信息标签:[db:ta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