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国际注册第1521065号“NT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1:50:36关于国际注册第1521065号“NT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3032号
申请人:NIPPON DENSHIN DENWA KABUSHIKI KAISHA(NIPPON TELEGRAPH AND TELEPHONE CORPORATION)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21065号“NT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51060号“NTT DO CO M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1341123号“NT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9276348号“耐透特NT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551028号“NTT DO CO M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551027号“NTT DO CO M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5551044号“NTT DO CO M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5551025号“NTT DO CO M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8568658号图形(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5551023号“NTT DO CO M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5441110号“NTT”(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1991769号“NTT DO CO M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5551058号“NTT DO CO MO及图”(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5551057号“NTT DO CO M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5551056号“NTT DO CO MO及图”(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5551055号“NTT DO CO M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自愿放弃在第01类“化学品;工业用化学品”、第07类“具有控制人工光源、空调和添加肥料功能的便携式容器式植物栽培装置;半导体制造机械和装置;鼓风机”商品、第45类“算命(占卜)”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从而不违反《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引证商标十注册期满未续展,引证商标一、四至七、九、十一至十五即将转让至申请人名下,申请人请求暂缓本案的审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1、4、5、7、10、16、35、39、40、43、44、45类指定商品/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四至七、九、十一至十五经我局核准已转让至日本电信电话株式会社(英文名称:NIPPON DENSHIN DENWA KABUSHIKI KAISHA (NIPPON TELEGRAPH AND TELEPHONE CORPORATION))即本案申请人名下,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至七、九、十一至十五为同一主体所有。2、引证商标八其专用权至2021年12月20日止,引证商标十其专用权至2020年4月27日止,其所有人并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续展申请,前述商标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
第1类:鉴于引证商标一与申请商标同属申请人所有,故前述商标与申请商标的权利冲突不存在。
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化学品;工业用化学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驳回决定中关于上述商品的决定已经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用于化学的化学制剂(非医用、非兽医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造纸工业用化学助剂;纸用化学增强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字母组合、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可予以初步审定。
第4类:鉴于引证商标四与申请商标同属申请人所有,故前述商标与申请商标的权利冲突不存在。
第5类:鉴于引证商标五、六与申请商标同属申请人所有,故前述商标与申请商标的权利冲突不存在。
第7类:鉴于引证商标八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鉴于引证商标七与申请商标同属申请人所有,故前述商标与申请商标的权利冲突不存在。
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具有控制人工光源、空调和添加肥料功能的便携式容器式植物栽培装置;半导体制造机械和装置;鼓风机”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驳回决定中关于上述商品的决定已经生效。
第10类:鉴于引证商标九与申请商标同属申请人所有,故前述商标与申请商标的权利冲突不存在。
第16类:鉴于引证商标五与申请商标同属申请人所有,故前述商标与申请商标的权利冲突不存在。
第35类:鉴于引证商标十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第39类:鉴于引证商标十一与申请商标同属申请人所有,故前述商标与申请商标的权利冲突不存在。
第40类:鉴于引证商标十二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第43类:鉴于引证商标十三与申请商标同属申请人所有,故前述商标与申请商标的权利冲突不存在。
第44类:鉴于引证商标十四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第45类:鉴于引证商标十五与申请商标同属申请人所有,故前述商标与申请商标的权利冲突不存在。
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算命(占卜)”服务上的注册申请,驳回决定中关于上述服务的决定已经生效,故本案不再违反《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类“化学品;工业用化学品;用于化学的化学制剂(非医用、非兽医用)”商品、第7类“具有控制人工光源、空调和添加肥料功能的便携式容器式植物栽培装置;半导体制造机械和装置;鼓风机”商品、第45类“算命(占卜)”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7、45类其余复审商品/服务,第4、5、10、16、35、39、40、43、44类全部商品/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雪
翟晶晶
张蕾
2023年01月17日
信息标签:[db:tag]
- 热门信息
-
- 关于第61468338号“ 銀河金峰 GALAXY GOLD及图(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049602号“印象市集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748692号“转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414081号“云农产”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481791号“玖恒臻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087143号“Homie Mad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91537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810800号“CAT'S ROO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231288号“彩卷糖”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44102560号“东方灵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