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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468338号“ 銀河金峰 GALAXY GOLD及图(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1:51:02GOLD及图(指定颜色)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5603号
申请人:银河娱乐商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露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468338号“ 銀河金峰 GALAXY GOLD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被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741064号、第20097760号、第13981881号、第45722621号、第14784034号、第3040837号、第7721835号、第61399884号、第60741316号、第48823144号、第48825100号、第61186796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驳回。申请人放弃“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对购买订单进行行政处理;预约安排服务(办公事务);会计;寻找赞助;销售展示架出租;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故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六不再构成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至十二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七、八、九、十二已无效。引证商标十、十一协商发文中,恳请暂缓审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撤销公告、商标信息的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790期《商标公告》上,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2.引证商标七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3.引证商标八、九、十二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4.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十、十一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对购买订单进行行政处理;预约安排服务(办公事务);会计;寻找赞助;销售展示架出租;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故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以下仅针对申请商标在“广告”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六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十、十一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十一均含有相同的英文“GALAXY”,整体含义无明显区别,若共存于市场,易被识别为同一企业的系列商标或具有其他经营上的联系,从而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虽然申请商标指定了颜色,但并未有效地增加与引证商标十、十一的区分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安蕾
张会
2023年0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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