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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626330号“THE BAD GUY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1:53:4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2682号
申请人:梦工场动画影片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626330号“THE BAD GUY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制作电影的名称,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8756558号“BADGUY”商标、第40729245号“Badgu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亦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放弃在“智能手表(数据处理)”商品上的复审。存在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期间向我局提交了媒体报道、官网介绍、词典搜索、网页搜索、判决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在“智能手表(数据处理)”商品上的复审,故我局在该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硬件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文字商标“THE BAD GUYS”,与引证商标一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收银机、投票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收银机、投票机等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THE BAD GUYS”可译为“坏家伙、坏人”等,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夏
解林江
孙志权
2023年0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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