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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5174357号“dotty fish”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1:54:57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5465号
申请人:海伦•查普曼 委托代理人:北京方圆嘉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王蒙萍 委托代理人:天津市择天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5日对第45174357号“dotty fish”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DOTTY FISH”商标。被申请人明知申请人“DOTTY FISH”商标仍恶意申请注册与之高度近似的争议商标。争议商标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被申请人名下多件商标抄袭国外知名品牌,不以使用为目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提交了伪造的营业执照,采取欺骗手段取得注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授权多迪鱼有限公司使用“DOTTY FISH”商标的授权书;
2、申请人官网页面;
3、域名续订发票;
4、申请人对“DOTTY FISH”商标进行宣传的杂志封面及杂志内容;
5、申请人所获奖项;
6、参展信息;
7、订单、装箱单、形式发票、付款信息;
8、申请人产品在亚马逊平台中的售卖信息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独创,且已广泛使用,未抄袭、抢注申请人商标。申请人“DOTTY FISH”商标在中国无知名度。被申请人无恶意,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合理、合法。申请人的主张均不能成立。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相关商标信息截图、被申请人网络店铺页面、产品详情页面、订单及评价页面、产品照片等。
申请人的主要质证意见与其在申请书中提出的主要理由基本相同。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所有人为被申请人,该商标于2020年04月03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于2021年1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原则性规定,该原则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其他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本案中,无证据证明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具有《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无形成时间,或形成于域外,或系自制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其“DOTTY FISH”商标使用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已具有一定影响。故,我局对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上述规定的主张不予支持。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本案中,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本身及其构成要素带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或者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会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我局对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上述规定的主张不予支持。
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
本案中,截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34件商标,多与国外品牌相同或者相近,如“JAN&JUL”、“BEBE PRINCE”、“BCP”、“ZIGGLE”、“NODNAL CO.”、“LITTLE TINKERS WORLD”、“BABYPREM”等商标,攀附他人商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较为明显,其注册目的难谓正当。被申请人之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
申请人还主张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提交了伪造的营业执照,采取欺骗手段取得注册。对此,我局认为,被申请人在申请注册争议商标之时提交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是真实、有效的。故,申请人该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另,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实体性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故不再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予以置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靖
生茂
龙侠
2023年0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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