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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520704号“鑫柏”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1:55:2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3333号
申请人:四川鑫柏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520704号“鑫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370906号“鑫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060131号“柏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婴儿食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则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商品不再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其余商品上应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经商标撤三字[2022]第W042286号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经撤三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因此,引证商标二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
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婴儿食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对申请商标在该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上述商品外的医用膏药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牛奶制品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上述商品外的医用膏药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医用膏药;减肥茶;抗菌剂;人用药;含药物的糖果;医用营养饮料;医用营养品;营养补充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宋佳
李迎生
黄旭
2023年0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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