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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055262号“BELENOS”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1:55:52关于国际注册第1055262号“BELENOS”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7312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贝勒努斯清洁能源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上海乡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055262号“BELENOS”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7716号决定,于2022年04月2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的使用证据无效,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2018年8月19日至2021年8月18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在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使用。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证据(经公证认证):申请人与他人合作报道;申请人参加展会资料;申请人与中国企业销售发票及复印件等。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复审商标在撤销阶段的卷宗,经查,申请人在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与撤销阶段提交的证据基本一致。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0年6月9日在中国获得领土延伸保护,核定使用在第40类“材料处理,特别是有关可再生、替代和生态能源生产材料的处理”服务上。该商标经续展,其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6月9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复审商标使用的指定期间的起始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在复审期间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服务场所、与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服务来源的行为。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发票及复印件为申请人自制证据,无对应发货单、合同及银行流水、报关单等证据予以佐证上述发票显示内容已实际履行,且发票中并未涉及本案复审服务,故上述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在复审期间在复审服务上进行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申请人提交的其余证据未显示复审商标及复审服务,证明力不强。综合申请人提交所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在复审期间对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旭
李迎生
宋佳
2023年0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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