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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446905号“中南钢构 ZHONGNAN STEEL STRUCTUR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1:59:43STRUCTURE及图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3343号
申请人:苏州中南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446905号“中南钢构 ZHONGNAN STEEL STRUCTUR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161603号“中南集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6629171号“中南监理 CS 1993 C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 )、第8715100号“中南卡通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8222636号“中南大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8639629号“中南电力设计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58156026号“中南建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8639628号“中南电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5948987号“南石化;ZHONGNAN COR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不确定,请暂缓本案审理。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有共存之情形,申请商标经使用,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以光盘形式提交了公司介绍、部分使用及宣传材料、获奖情况及专利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商评字[2022]第0000174763号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引证商标六经商评字[2022]第0000154826号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上述决定均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六分别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因此,引证商标一、六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主要认读的中文部分,与引证商标二至五、七、八分别包含相同文字“中南”,在文字构成等方面未产生明显区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使用在建筑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依据。同时,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佳
李迎生
黄旭
2023年0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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