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50764063号“QDM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2:03:3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5963号
申请人:广州市钱大妈农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764063号“QD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经申请人使用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15521号“o.d.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242358号“OD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180285号“od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5306647号“欧德姆 OD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9031477号“123OD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8927041号“Qd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180608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 七)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已被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申请,现处于审理中。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商标获得的荣誉、加盟合同、销售发票、店铺图片、广告合同及发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经我局撤销复审决定书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丧失专用权,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三至六字母构成、排列顺序、呼叫相近,易被识别为具有某种特定联系,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三至六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厨房用定时器;人脸识别设备;半导体器件;遥控装置;避雷针;电解装置;工业用放射设备;救生器械和设备;眼镜;照蛋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三至六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三至六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取得了能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三至六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三至六相混淆。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形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厨房用定时器;人脸识别设备;半导体器件;遥控装置;避雷针;电解装置;工业用放射设备;救生器械和设备;眼镜;照蛋器外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三至六核定使用商品均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三至六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厨房用定时器;人脸识别设备;半导体器件;遥控装置;避雷针;电解装置;工业用放射设备;救生器械和设备;眼镜;照蛋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攀
陈红燕
尤丽丽
2023年01月18日
信息标签:[db:ta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