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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602315号“AMZEVN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2:03:26关于国际注册第1602315号“AMZEVN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2557号
申请人:SANOFI 委托代理人:隆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02315号“AMZEVN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对申请商标提交了国际删减商品申请,经我局核准,删减后商品名称为人用药品。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现为人用药品,已符合我国对于商标注册申请商品名称的规定,故本案尚无充分理由认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李紫牧
徐晓建
刘辰
2023年0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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