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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566714号“文蓝留学”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2:04:1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3315号
申请人:南京文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征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566714号“文蓝留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第10393671号“蓝文 LOYVH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商标撤三字[2022]第W051222号决定在广告宣传等部分核定服务上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审计等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宋佳
李迎生
黄旭
2023年0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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