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1605313号“OM SYSTE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2:07:0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3464号
申请人:奥之心数字科技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605313号“OM SYSTE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084080号“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8842323号“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2474859号“SYSTE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国际注册第842419号“SYSTE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603335号“SYSTE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1501265号“OCEAN MYSTERY 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5686342号“SYSTEM 1”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47323188号“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25965251号“OM OCEAN MYSTER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不确定,请暂缓本案审理。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商标撤三字[2022]第W023639号决定在“集成电路卡;监视程序(计算机程序);自动广告机;电子监控装置”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四经商标撤三字[2020]第Y013603号决定予以维持;引证商标九经商标撤三字[2022]第W044774号决定在“便携式媒体播放器;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池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九分别核定使用的潜水服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九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八分别包含相同文字“OM”、“SYSTEM”,在文字构成、整体含义等方面未产生明显区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使用在电池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佳
李迎生
黄旭
2023年01月13日
信息标签:[db:tag]
- 热门信息
-
- 关于第61709853号“家佳添 JIAJIATIA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049602号“印象市集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748692号“转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414081号“云农产”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481791号“玖恒臻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087143号“Homie Mad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91537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810800号“CAT'S ROO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231288号“彩卷糖”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44102560号“东方灵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