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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4541237号“嗨万家”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2:07:44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4445号
申请人:江阴市海澜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张焕荣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31日对第44541237号“嗨万家”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海一家Hieiika”系列商标由申请人独立创作,具备显著性,并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4663287号“海一家”商标、第10505764号“海一家”商标、第35009756号“海一家Hieiika”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商标在与本案情形类似的案件中已得到保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争议商标信息、引证商标档案信息;
2、申请人及股东公司企业信息;
3、申请人2015-2017年年度报告;
4、“海一家Hieiika”系列商标授权书;
5、“海一家”超市照片、网站信息;
6、2014-2016年“海一家”经销、联营合同;
7、“海一家”超市销售发票;
8、2014-2016年“海一家”超市部分相关广告合同、广告宣传发票;
9、媒体报道;
10、2014-2018年“海一家Hieiika”品牌推广信息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12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于2021年1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该商标的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12月6日。
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三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35类服务上,现均为有效在先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2021年11月21日获准注册,故本案的实体性问题和程序性问题均适用2019年《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根据申请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针对焦点问题,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指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等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嗨万家”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中文“海一家”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争议商标在“广告;广告宣传;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第三方进行商业贸易的谈判和缔约;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指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等方面区别较大,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争议商标在“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对于程序性条款即《商标法》第四十五条,我局亦不再单独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旭
李迎生
宋佳
2023年0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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