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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5406152号“欧冠”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2:12:57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7317号
申请人:欧洲足球联盟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彭伟东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31日对第45406152号“欧冠”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欧冠”是欧洲冠军联赛的简称,是申请人欧洲足球联盟主办的年度足球比赛。“UEFA CHAMPIONS LEAGUE”对应的中文翻译为“欧洲冠军联赛”,其简称为“欧冠”。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欧冠”已经被广泛地用作“UEFA CHAMPIONS LEAGUE”所对应的中文名称,两者具有紧密的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国际注册第1157129号“UEFA CHAMPIONS LEAGU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多件与申请人“欧冠”及其拼音“OUGUAN”完全相同的商标,并非出于真实的使用目的,具有囤积商标的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管理秩序。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和质量产生误认。三、申请人商标在与本案情形类似的案件中已得到保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信息;
2、“百度百科”对“欧冠”的介绍;
3、“百度”等网络搜索到的“欧冠”相关报道;
4、无忧考网、人民网、比球网、网易体育等网站对“欧洲冠军联赛”的新闻报道;
5、2007年至2009年中央电视台播放“欧冠”比赛的节目列表和画面截图;
6、行政决定书;
7、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14日申请注册,2021年9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发面团用酵素”商品上。该商标的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9月27日。
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的引证商标已获准在中国大陆地区进行领土延伸保护,核定使用在第30类“鲜酵母”等商品上,目前在有效期内。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2021年9月28日获准注册,故本案的实体性问题和程序性问题均适用2019年《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根据申请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针对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发面团用酵素”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鲜酵母;用咖啡、茶、可可、糖、米、食用淀粉、西米、面粉或谷类制品、蜂蜜、糖浆、鲜酵母、食盐、芥末、醋或调味用香料制的烹调用维生素制品和烹调用食品添加剂”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中,无忧考网、人民网、网易体育等网站对“欧洲冠军联赛”的新闻报道,证据6国家图书馆出具的检索报告中,海峡导报、焦作日报等媒体对“欧洲冠军联赛”的新闻报道、苏州大学体育学院等高校学院对“欧洲冠军联赛”的研究分析等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通过广泛地宣传使用,将“欧冠”作为“欧洲冠军联赛”的简称使用并使二者之间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且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引证商标“UEFA CHAMPIONS LEAGUE”的中文翻译为“欧洲冠军联赛”。争议商标“欧冠”与引证商标“UEFA CHAMPIONS LEAGUE”(译为“欧洲冠军联赛”)的中文简称“欧冠”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同,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二,我局认为,鉴于我局已适用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商标予以保护,故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再适用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属于2019年《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所指情形。2019年《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条款,鉴于我局已适用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故我局不再予以评述。对于程序性条款即《商标法》第四十五条,我局亦不再单独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旭
李迎生
宋佳
2023年0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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