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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587318号“TESS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2:15:36关于国际注册第1587318号“TESS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5950号
申请人:OXFORD GENETICS LTD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87318号“TESS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接受在第5类全部指定使用商品上和第1类指定使用的科学和工业用化学和生物物质商品上的驳回决定。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456023号“TES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申请,现处于审理中。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1类除科学和工业用化学和生物物质外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接受在第5类全部指定使用商品上和第1类指定使用的科学和工业用化学和生物物质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引证商标经我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决定在未加工合成树脂;肥料;工业用化学品;食物防腐用化学品;化学试剂(非医用、非兽医用);酒精商品上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在第5类上商品上, 申请人接受在第5类全部指定使用商品上的驳回决定,故我局针对第5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第31084827号“特莎 TESA”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决定已生效。
在第1类商品上,申请人接受第1类指定使用的科学和工业用化学和生物物质商品上的驳回决定,故我局针对科学和工业用化学和生物物质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指定的剩余复审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85449号“tesa”商标、第75956号“TESA”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在未加工合成树脂;肥料;工业用化学品;食物防腐用化学品;化学试剂(非医用、非兽医用);酒精商品上已丧失专用权,故在上述商品上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加之申请人接受第1类指定使用的科学和工业用化学和生物物质商品上的驳回决定,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剩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剩余商品均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类除科学和工业用化学和生物物质外其余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类科学和工业用化学和生物物质商品上、第5类指定使用上其余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攀
陈红燕
尤丽丽
2023年0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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