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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774841号“多然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2:15:4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2514号
申请人:果然多(深圳)玩具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威海知了猴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774841号“多然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52825号“果然多”商标、第6427159号“果然多”商标、第7203979号“果然多”商标、第8310621号“果然多”商标、第10415718号“果然多”商标、第11993199号“果然多”商标、第58969161号“果然多”商标、第61223899号“果然多集团”商标、第61233007号“果然多”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四至九权利状态尚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三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撤销决定书》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书》已生效(详见第1817期《商标公告》)。
引证商标四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撤销决定书》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书》已生效(详见第1818期《商标公告》)。
引证商标五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撤销决定书》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书》已生效(详见第1815期《商标公告》)。
引证商标六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撤销决定书》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书》已生效(详见第1821期《商标公告》)。
引证商标七至九均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驳回通知书》决定予以驳回。上述《商标驳回通知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至六已被我局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七至九已被我局予以驳回,故上述引证商标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饮料;茶饮料;方便面”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面粉制食品;豆汁”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多然果”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果然多”文字构成相同、呼叫相近,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咖啡饮料;茶饮料;方便面”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咖啡饮料;茶饮料;方便面”以外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区别较大,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除“咖啡饮料;茶饮料;方便面”以外的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咖啡饮料;茶饮料;方便面”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旭
李迎生
宋佳
2023年0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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