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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4714701号“右玉羊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2:18:0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2493号
申请人:右玉县农副土特产品协会 委托代理人:北京神州华茂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714701号“右玉羊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补交所需材料,并无任何过错,申请商标驳回理由不成立。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提交材料邮件邮路信息、《右玉县志》复印件、“右玉羊肉”地域环境、人文因素决定说明、《“右玉羊肉”地理标志使用管理规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虽然对其提交的《“右玉羊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进行了修改,但第五条仍未明确说明该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定品质与生产地域自然因素之间的具体联系;第六条亦未明确说明该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定品质(特有的感官特征/理性指标),理化指标数据的对比无依据,且数据不客观。申请人修改后的《“右玉羊肉”地域环境、人文因素决定的说明》仍未明确说明“右玉羊肉”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定品质,及其该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定品质、信誉或其他特征与当地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关系。因此,申请商标不符合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条件。
此外,申请人未提交《右玉县志》(中华书局出版社 2018年5月出版)的原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旭
李迎生
宋佳
2023年0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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