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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424152号“MOSHI R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2:18:3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3440号
申请人:罗浩云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424152号“MOSHI R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986030号“MOSHI R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商标的抄袭,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请暂缓本案审理。申请商标经使用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以光盘形式提交了商标设计说明、作品登记证书、在香港注册情况及部分店铺、宣传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其在先权利并未丧失,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字母构成,与引证商标构成相同,二者在文字构成、整体含义等方面未产生明显区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使用在服装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佳
李迎生
黄旭
2023年0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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