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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763389号“夸夸”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2:18:4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2518号
申请人:锡林郭勒盟锡羊羊肉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763389号“夸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243946号“夸夸KuaKu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兑换货币;保险承保”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保险;金融服务”等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认读文字均为“夸夸”,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兑换货币;保险承保;在线实时货币交易”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兑换货币;保险承保;在线实时货币交易”以外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等方面区别较大,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除“兑换货币;保险承保;在线实时货币交易”以外的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兑换货币;保险承保;在线实时货币交易”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旭
李迎生
宋佳
2023年0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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