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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605314号“BEC AKUSTIK”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2:19:11关于国际注册第1605314号“BEC AKUSTIK”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6805号
申请人:BEC GESELLSCHAFT FÜR PRODUKTMANAGEMENT MBH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05314号“BEC AKUSTI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放弃在放大器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因此,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496185号“BE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3924651号“BE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42519号“akusti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其权利状态待定。4、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403470号“BE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决定撤销注册,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鉴于申请人同意放弃申请商标在放大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因此,申请商标在该商品上继续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放大器以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变压器(电)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显著标识文字“BEC”与引证商标四“BEG”相比较,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扬声器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耳机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倩
牛嘉
王钒
2023年0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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