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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7269990A号“新龙脉”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2:21:15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5286号
申请人:德丰杰龙脉(上海)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涌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新龙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17日对第35类、第42类的第37269990A号“新龙脉”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的核准注册将侵犯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名称。被申请人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曲敬东”已在相关诉讼案件中被判定使用“龙脉”相关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德丰杰龙脉”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中的使用不正当手段注册。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德丰杰风险投资公司百度百科、MBA智库百科搜索结果;德丰杰龙脉官网首页及公司介绍、投资企业;申请人在对外业务往来中签署的各类协议;德丰杰龙脉公司新闻;德丰杰龙脉微信公众号文章列表;2007至2020年德丰杰龙脉相关网页报道;德丰杰龙脉国家图书馆检索结果;德丰杰龙脉2009至2020年部分荣誉及获奖凭证;北京新龙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企业信息、更名工商内档及北京新龙脉共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更名工商内档;德丰杰龙脉侵权案民事判决书;20175179号商标详细内容及北京君合正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信息。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逾期):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名称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不违反《商标法》第九条、第四十四条及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争议商标与“德丰杰龙脉”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区分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并不知名,并未在中国注册“龙脉”商标,并非“龙脉”商标的权利人,申请人及龙脉公司均不是“龙脉”商标的权利人,无权主张相关权利。被申请人并非申请人与曲敬东先生及第三人的诉讼案件的当事人,曲敬东先生并非被申请人的股东,亦未侵犯申请人的在先权利。申请人的名称字号受到保护,并不可以剥夺他人申请注册商标的权利。请求依法裁定宣告无效不成立。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企业信息;申请人企业信息。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4月3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4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第42类把有形的数据或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服务上。
2、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被申请人的企业信息可知,曲靖东作为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经理和执行董事,北京德丰杰龙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的法人股东;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判决可知曲敬东为北京德丰杰龙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控制人;曲敬东还注册了“dfjdragon.cn”、“dfjdragonfund.cn”等域名。
3、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共有69枚商标,包括新龙脉、新龙脉资本等。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本案中,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在先企业名称权。但是,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主要涉及“金融投资”等服务,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龙脉”作为其商号使用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把有形的数据或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等服务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会使消费者将之与申请人企业名称相联系,进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损害申请人的商号权。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情形。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该规定之情形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2可知,曲敬东作为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经理、执行董事和控制人,其还注册了“dfjdragon.cn”、“dfjdragonfund.cn”等域名,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及其商标明确知晓。本案中,被申请人亦未进行答辩,对其商标创意来源作出解释。因此综合以上事实,我局认为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主观故意,被申请人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第35类、第42类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翟晶晶
2023年0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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