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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772850号“兴兴海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2:25:2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3410号
申请人:淮北兴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淮北市淮海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772850号“兴兴海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独特的含义及显著性,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且申请商标已在其他类别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理应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主要认读的中文部分包含文字“兴海”,“兴海”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整体并未形成区别于地名的其他含义,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佳
李迎生
黄旭
2023年0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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