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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8655126号“Luckin Mix”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2:33:49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6025号
申请人:瑞幸咖啡(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优特易茶文化(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08日对第38655126号“Luckin Mix”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瑞幸咖啡luckin coffee”经过申请人的大量使用和宣传推广,已在相关公众当中取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第33060218号“luckin coffee及图”商标、第35936297号“luckin box”商标、第30763215号“luckinsid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是恶意抄袭和注册申请人具有很高知名度的商标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在先判例;
2、申请人荣誉资料;
3、被申请人注册商标情况。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6月4日提出注册申请,2021年5月28日经商标局异议决定,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蜂蜜;主要由米制成的冻干食品;调味品”商品上。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三件引证商标已经提出注册申请,目前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用调味品;咖啡;加奶咖啡饮料;咖啡饮料;可可;茶饮料;糖;牛奶硬块糖(糖果);面包;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上、“咖啡饮料;咖啡;茶;茶饮料;糖;糖果;蜂蜜;冰淇淋;盒饭;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上、“咖啡;咖啡饮料;茶;茶饮料;方糖;甜食(糖果);小蛋糕(糕点);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比萨饼;谷类制品;意式面食;焦糖爆米花;土豆粉;冰淇淋;食盐;醋;调味酱汁;发酵剂;食品用香料(含醚香料和香精油除外);搅稠奶油制剂;速溶咖啡;冰冻咖啡;蜂蜜”商品上,目前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依据当事人的评审请求、在案证据及我局查明事实,本案审理如下: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分别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渠道、销售场所、消费群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为英文“Luckin Mix”,其与三件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英文的呼叫及英文构成相近,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易认为上述商标为系列商标。同时在案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的“luckin coffee”品牌在先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若共存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使用的商品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具有某种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综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所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其他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中博
张苏明
张 颖
2023年0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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