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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878529号“台祥冻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2:38:0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2074号
申请人:熊猫(浙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织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878529号“台祥冻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21161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除“茶;茶饮料”以外商品的注册申请,只保留“茶;茶饮料”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引证商标处于撤销审理中。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茶;茶饮料”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我局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已于2022年11月28日向申请人送达了《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我局经审查,申请商标中含有文字“冻顶”,使用在“茶;茶饮料”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品种产生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就上述《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提出申辩意见。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予以撤销,故上述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在除“茶;茶饮料”以外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申请商标中含有文字“冻顶”,“冻顶茶”一般指“冻顶乌龙茶”,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茶饮料”商品并未加以限定,故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品种产生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丁萍
林丽娟
李淑维
2023年0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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