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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416139号“香果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2:38:4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0765号
申请人:香果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416139号“香果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35698号“香果源”商标、第60185252号“香果源XIANGGUOYUAN及图”商标、第19346367号“香果园及图”商标、第13864043号“香果之源”商标、第15370641号“果香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及使用已具有一定的影响力,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三、引证商标一、二、四权利状态尚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四、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且已超过一年,已为无效商标。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四已被商标撤三字[2022]第W078181号撤销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823期《商标公告》。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之间的权利冲突现已不存在。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汉字“香果源”与引证商标三、五汉字“香果园”、“果香源”在呼叫、整体视觉效果、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五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蛋、干食用菌、食用燕窝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五核定使用的猪肉食品、蛋、干食用菌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五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五在上述商品上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三、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这些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五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糖煮水果、加工过的核桃、加工过的坚果、水果蜜饯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朦朦
李钊
赵爽
2023年0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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