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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591030号“豐 广州市新丰商会XINFENG CHAMBER OF COMMERCE IN GUANGZHO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2:38:54CHAMBER OF COMMERCE IN GUANGZHOU及图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3698号
申请人:广州市新丰商会 委托代理人:广州力源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591030号“豐 广州市新丰商会XINFENG CHAMBER OF COMMERCE IN GUANGZHO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20800号、第8432986号、第16189892号、第45517573号、第47029228号、第50551398号、第14345716号、第5762722号、第11036293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新丰县百度百科介绍、申请人章程、相关票据等扫描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因注册有效期届满未续展丧失商标专用权,并已超过一年,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鉴于汉语中亦存在从右到左的认读习惯,引证商标九“丰新”亦可认读为“新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包含相同的显著识别文字“豐”,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新丰”与引证商标七至九显著识别文字“新丰”、“Xin Feng”文字构成及呼叫相同或相近,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若同时使用在广告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红
戴艳
刘盈盈
2023年0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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