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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882694号“SHANHU”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2:40:1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7437号
申请人:上海杉互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882694号“SHANH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1262506号“SHAH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562627号“瑞升技术 REASCEN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491113号“山虎;SHANH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8800961号“山互SHANH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实际使用中未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文字“SHANHU”相同,整体呼叫相近,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学研究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准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临床试验等其他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准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与各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尚有一定区分,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医学研究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杭
付泽宇
吴立辉
2023年0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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