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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596080号“二月河”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2:40:3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2488号
申请人:赵军武 委托代理人:南阳市领航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596080号“二月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二月河”具有特定含义和广泛的社会知名度,该商标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二月河”是凌解放先生的笔名,委托人赵菊荣女士与二月河先生是合法夫妻。赵菊荣女士为维护已故二月河先生的声誉,委托其弟弟,也就是本案申请人对“二月河”商标进行全类注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177959号“二月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结婚证;
2、公证书;
3、网上搜索页面。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围巾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该项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该部分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中文“二月河”为我国已故知名作家的名字,以此作为商标易使公众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夏萍萍
2023年0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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