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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5358748号“ELEMENT SKATEBOARDS”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2:41:17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6205号
申请人:博德瑞戴斯知识产权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武义宇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28日对第45358748号“ELEMENT SKATEBOARD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第1996466号“ELEMEN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854609号“elementbran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大量抄袭、模仿、恶意囤积注册与知名滑板品牌或滑板选手姓名相同或高度近似的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U盘证据):
1、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新申请商标信息及流程截图;
2、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商标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5、被申请人恶意抄袭他人商标情况;
6-7、申请人及他人对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恶意侵权提起的行动;
8、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档案;
9-14、申请人及申请人“ELEMENT”商标介绍;
15-29、申请人商标的宣传使用情况。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8类轮滑鞋商品上,获得初步审定后被本案申请人提出异议,2021年11月3日裁定申请人异议理由不成立,争议商标于2021年12月14日核准注册。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引证商标一、二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8类滑板;游泳池(娱乐用品)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仍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分别在第3、6、7、11、12、16、20、28类上共申请注册40余件商标,其中“SLAVE SKATEBOARDS”、“VENTURE SKATEBOARDS”、“VENTURE BRIDGE”、“THUNDER BRIDGE”、“REAL”等多数商标均与知名滑板品牌相同或高度近似。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第53713218号图形商标、第55890199号“SK8 SPEED”商标、第57799637号“SKATEMEOW”商标、第57812299号“代喵长板”商标已被我局以《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驳回注册申请。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我局认为:
1、争议商标“ELEMENT SKATEBOARDS”与引证商标一“ELEMENT”、引证商标二“elementbrand”的文字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但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轮滑鞋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滑板;游泳池(娱乐用品)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上述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知,申请人的“ELEMENT”商标为潮牌滑板品牌,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被申请人注册了3件与申请人品牌高度近似的商标,可见被申请人知晓申请人及其品牌,结合我局查明事实3,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多数商标均与知名滑板品牌相同或高度近似,被申请人未对相关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或说明,亦未提交有关其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可见被申请人有复制、模仿他人知名商标的主观恶意,已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
另,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进行审理,并认为争议商标应予无效宣告,故对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张 颖
杨嘉卉
2023年0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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