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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546728号“邦普Brunp”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2:46:2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1888号
申请人:广东邦普循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546728号“邦普Brun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082529号“邦普光电”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178258号“邦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936955号“普邦p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5305147号“普邦PB-LANDSCAPE DESIGN&CONSTRUCTION p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6630717号“普邦设计 pb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2766198号“普邦股份pb HOLDING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汉语关于“邦”、“普”等的查询结果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专用期限至2022年3月27日,上述商标专用期满后,引证商标一所有人未申请续展,该商标现已失效,故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邦普Brunp”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多媒体产品的设计和开发;温室气体排放量的测量和分析;矿产分类;材料测试;工具设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六核定使用的材料测试、测量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同时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与申请商标是否易与引证商标二至六相混淆无关。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学研究”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六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双方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化学研究”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技术研究;多媒体产品的设计和开发;温室气体排放量的测量和分析;矿产分类;材料测试;工具设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段晓梅
刘中博
2023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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