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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468334号“李洪军”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2:46:3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3737号
申请人:贵州谋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468334号“李洪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李洪军”不仅是英雄烈士的姓名,亦为申请人姓名,申请商标的注册未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且申请人的第55486726、53627089号“李洪军”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李洪军”为我国烈士姓名,以此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等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标志。
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在先获准注册的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钒
牛嘉
王倩
2023年0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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