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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885268号“CENTURIA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2:48:5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5372号
申请人:酩轩仕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阙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885268号“CENTURIA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0020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应是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障碍,因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外文与引证商标中的外文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似程度较高。上述两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无酒精饮料与咖啡饮料等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建明
乔烨宏
申琼珊
2023年0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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