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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8453164号“猫帝KINGCAT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2:52:10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2993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黑猫神日化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四川锦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灵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8453164号“猫帝KINGCAT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37224号决定,于2021年12月1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8年06月03日至2021年06月0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有效,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未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指定商品上进行商业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工作人员现场消杀照片;2、被申请人生产经营资质;3、销售协议及发票;4、产品检验报告;5、被申请人与四川省眉山市鹏辉灭鼠有限公司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6、被申请人网络页面介绍、作品登记证书。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阶段提交的以下使用证据一并交由申请人质证(依复审证据顺延):
7、销售协议及发票;8、被申请人实际使用产品照片;9、产品检验报告;10、产品手册;11、版权登记证书;12、被申请人所获荣誉及商标注册情况。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提出的主要质证意见与申请理由基本一致。
经复审查明:
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0年7月5日申请注册,于2011年7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杀虫剂、灭鼠剂等商品上,经续展现在专用期内。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法》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中,其提交的销售协议及发票(证据3、7)中形成于指定期间内的与其他主体签订的合同及发票可证明其在灭鼠药、灭蚊蝇药等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复审商品指定商品与上述商品相同或类似;上述证据结合证据9中2020年的检测报告进一步佐证了复审商标在灭鼠饵剂等商品上的使用事实。故综合考虑本案证据可以认定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指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段莉
张世莉
谢峥
2023年0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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