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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354618号“HEIAN SHINDO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2:59:44关于国际注册第1354618号“HEIAN SHINDO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7842号
申请人: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HEIAN SHINDO KOGYO CO., LTD.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9日对第1354618号“HEIAN SHINDO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077549号“HeiLan Ho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935250号“海澜HEIL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0901086号“海澜之家HL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0902167号“海澜之家HL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9243632号“海澜HEIL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6067638号“HL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海澜之家HEILANHOME及图”商标经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已被认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档案信息;
2、申请人企业变更证明文件;
3、引证商标被认定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证据;
4、申请人“海澜之家HLA”品牌所获荣誉证书;
5、申请人审计报告、年度报告;
6、销售发票、店铺照片、广告合同、广告宣传片、参展发票;
7、媒体报道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的商号,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是对自己权利的保护,并非出于恶意。综上,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简介;争议商标的使用证据及相关报道等。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寄送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的质证理由与申请理由基本相同,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7月6日向我局提出国际注册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核定使用在第20类窗帘环等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27年1月18日。
2、引证商标一至六均于争议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日前申请注册,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核定使用在第20类沙发等商品上,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等商品上。上述商标均为本案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属于程序性条款,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
争议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市场上共存,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凡
孙昕
陈思
2023年0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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