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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0804220号“万豪绿霸”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3:00:04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7532号
申请人:山东绿霸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山东赛迪生农药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04日对第50804220号“万豪绿霸”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7618167号“绿霸 GREENEEST及图”商标、第7618171号“绿霸”商标、第1136731号“绿霸”商标、第7618183号“绿霸 GREENEES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等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属于同行,其理应知晓知名度较高的绿霸,反而具有傍名牌的嫌疑,其注册必将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绿霸简介;
2.获奖证书;
3.专利及著作权保护证明;
4.领导视察绿霸的照片及报道;
5.展会宣传合同;
6.广告宣传发票;
7.媒体报道;
8.销售合同及发票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7月21日核准使用在第5类土壤调节制剂、防微生物剂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四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在第1类防微生物剂、杀菌化学添加剂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在第5类杀虫剂、杀真菌剂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争议商标文字“万豪绿霸”完整地包含了引证商标一至四显著识别文字“绿霸”,且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土壤调节制剂、防微生物剂、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除杀菌剂、除草剂、除莠剂、杀虫剂和杀寄生虫药外的农业化学品;防微生物剂;杀虫剂等商品在销售渠道、功能用途、销售场所、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共性。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的其他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岳茹
陈辉
蔡婷
2023年0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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