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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525672号“邦普Brunp”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3:16:0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1832号
申请人:广东邦普循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525672号“邦普Brun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36956号“普邦PB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936961号“普邦园林LANDSCAPE DESIGN&CONSTRUCTION CO.,LTD.pb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305147号“普邦 PB-LANDSCAPE DESIGN&CONSTRUCTION pb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6630681号“普邦设计pb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2765608号“普邦股份PB HOLDING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7557745号“普邦工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汉语关于“邦”、“普”等的查询结果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邦普Brunp”与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厂建造;化工厂修理或维护;室内装潢修理;加热设备安装和修理;化学加工机器和设备的修理或维护;运载工具电池充电服务;电动运载工具充电服务;船舶拆解”服务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建筑信息、室内装潢、加热设备安装和修理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同时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与申请商标是否易与各引证商标相混淆无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段晓梅
刘中博
2023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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